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
根據芝加哥的《每日前鋒報》報導,這促使比爾.蓋茲將洛希形容成「一位行銷天才與魔術師,他相信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不會直接接受『不』這種答案」。」——節錄自瑞士劇作家馬克斯.弗里施(Max Frisch),《能幹的法貝爾》(Homo Faber) 一九八○年代中期,透過ATM存、提款在金融界是一件熱門的新鮮事。
(工業市是拉斯維加斯東邊的一片狹長地帶,這裡有數千家公司,卻只有約兩百位居民。她們將T恤、鑰匙圈,以及裝在小碗裡的冰淇淋發給經過的路人,這時「博佐小丑」會熱情地告訴圍觀的群眾,這片塑膠片——預付電話卡有多神奇。這使我有機會與真正的銀行出納人員一起圍坐在桌子前。不管是使用ATM存款,還是提款,顧客們都必須給予更多信任。這時,她會打開ATM背面的那扇門,然後我們會把存款箱拉出來放到一張桌子上,以便把裡面的東西倒出來,並加以分類。
每天早上在我們銀行開門之前,我都會站在出納主任身旁。鮑伯.洛希(Bob Lorsch)這個博佐和溫斯坦的混合體,正是SmarTalk的領導人,這家公司已經在快速成長的預付電話卡產業躍升至頂端。我一直相信,生而為人都有一雙翅膀,可以飛往自己的天空
可口可樂在1955年申請商標權延展註冊通過後,百事可樂卻於1964年申請延展註冊時遭到政府拒絕。由於尼克森為百事可樂一事,曾於1967年4月再度來台請託,期間曾與嚴家淦副總統會面討論(圖6)。由於行政院遲未回覆百事可樂,尼克森乃於1967年1月27日再度寫信給總統府秘書長詢問辦理情形。就在百事可樂商標案仍在審議階段,可口可樂已經籌備在台上市準備之際,經濟部便想利用可口可樂申請在台製銷的契機,來解決其商標所引起的問題。
三、每分鐘產量不能超過120瓶。尼克森緊接著提出兩點說明:第一、可口可樂曾以書面同意不反對百事可樂於世界任何國家內註冊設廠。
總統在晉見法利時就當面告知,希望該公司「勿以Cola(可樂)一字為商標主要部分,以便解決各種可樂飲料商標登記之糾紛」(圖5)。況且,美國有許多飲料都合法使用「可樂」作為公司商標或產品名稱,並刊登廣告。於是經濟部透過可口可樂董事長法利(James A・ Farley)於1966年7月9日來台晉見總統,推動可口可樂在台上市的契機,與其協商使用「可樂」一詞的解決辦法。於是,行政院在可口可樂完成協議後,即去信回覆尼克森表示商標案已圓滿解決,並已由中央標準局發給百事可樂商標註冊證,尼克森隨即回覆感謝之意。
但他來台訪問的主要動機,其實是受百事可樂所託,所以在返美後,隨即寫了這封信,請求轉陳總統有關百事可樂在台註冊商標所遭遇波折,這就關係到美台商人之利益事宜 (註1)。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4:可口可樂在台設廠梗概,及經濟、財政等部會針對可口可樂在台上市會商之建議。於是,百事可樂的延展註冊申請亦遭駁回。最後他提到,百事可樂不服政府裁決,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卻被駁回。
換言之,前述放棄「可樂」專用權,就是四項條件中的一項。於是又向行政院提出再訴願,仍在等待裁決 (註2)。
四、僅能在台設置一間裝瓶工廠。經過經濟部、可口可樂及國內汽水業者彼此冗長協商後,可口可樂於1967年以「四點協議」換取年底在台上市。
可口可樂沒有理由在台單獨享有「可樂」為其商標的權利。而這並非僅為了百事可樂,其實政府更大的動機是為解決國內各大汽水廠商因使用「可樂」一詞所必須面臨的法律問題。經濟部與本土業者及可口可樂協議後,乃擬定可口可樂進入台灣市場的四點協議,分別是:一、可口可樂不追究國內廠商侵犯其商標權。當你打開塵封已久的畢業紀念冊,細讀同學們留下的各種祝福語句中,裡面是否包含「百事可樂加冰塊」的祝福話語呢?顯見百事可樂對生活的影響,然而,百事可樂怎麼引進台灣?又是何時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呢?就讓國家檔案為我們揭開這段百事可樂如何在美台政商之間曲折上市的故事。因此,原則上擬以可口可樂在台上市所承諾的「四點協議」作為同意百事可樂上市的條件,以避免糾紛。直到1965年台灣貿易公司將工廠轉售給陳啟清等人之後,可口可樂才開始展開在台上市,因此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完稅及行銷市場(圖4)。
尼克森在信中提到幾個重點。第二、「可樂」是指內含原產於非洲的可樂果(Kola nut)果核萃取汁液的一種飲料,各大英文字典中都有「可樂」一字,亦即「可樂」是通用名詞。
「可樂」、「Cola」顯然是「可口可樂」商標的主要部分,也是「百事可樂」商標申請案中「百事可樂」的主要部分。首先,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分別在1935年及1943年於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20年。
因此,經濟部才會駁回百事可樂的申請。1965年11月10日,美國前副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從紐約的律師事務所寄了一封信給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圖1),內容提到當年8月底訪台晉見總統時,除了討論國際事務外,並未談及其他。
二、同意開放40%股份供國內廠商認股。經濟部認為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同為國際飲料大廠,既然已經核准可口可樂上市,實難以拒絕百事可樂。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2:總統府針對尼克森來信所講述內容及政府辦理情況之摘要 這封信獲得政府高度重視,總統府、行政院雙雙發函請經濟部研議,於是經濟部在1966年1月7日提出〈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報告(圖3),詳述百事可樂曾以「百喜可樂Pepsi-Cola」(註3)向經濟部商標局(1999年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以及之後辦理延展註冊的過程,並指出之所以駁回訴願,是因《商標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他人以其標章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主要部分之一者,仍應受其拘束」。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5:1966年法利晉見總統,總統面告二事 「四點協議」起因於國內汽水廠商對可口可樂上市一事感受到壓力與威脅,除向經濟部表達國內市場已飽和外,並指出國內130餘家汽水工廠,將會因此受到影響。
政府所持理由是以,1957年掬水軒食品預計在所生產的碳酸飲料產品中增加「可樂」飲料品項,因此向經濟部申請「掬水可樂」商標註冊,但申請案卻遭到可口可樂控訴商標主要部分:「可樂」二字與其相似,導致本來已核准的商標,轉而被宣判無效(圖2)第二、「可樂」是指內含原產於非洲的可樂果(Kola nut)果核萃取汁液的一種飲料,各大英文字典中都有「可樂」一字,亦即「可樂」是通用名詞。
可口可樂在1955年申請商標權延展註冊通過後,百事可樂卻於1964年申請延展註冊時遭到政府拒絕。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2:總統府針對尼克森來信所講述內容及政府辦理情況之摘要 這封信獲得政府高度重視,總統府、行政院雙雙發函請經濟部研議,於是經濟部在1966年1月7日提出〈百喜可樂商標案節略〉報告(圖3),詳述百事可樂曾以「百喜可樂Pepsi-Cola」(註3)向經濟部商標局(1999年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以及之後辦理延展註冊的過程,並指出之所以駁回訴願,是因《商標法》第11條第2項明定:「他人以其標章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主要部分之一者,仍應受其拘束」。
政府所持理由是以,1957年掬水軒食品預計在所生產的碳酸飲料產品中增加「可樂」飲料品項,因此向經濟部申請「掬水可樂」商標註冊,但申請案卻遭到可口可樂控訴商標主要部分:「可樂」二字與其相似,導致本來已核准的商標,轉而被宣判無效(圖2)。Photo Credit: 國發會檔案局檔案樂活情報提供 圖4:可口可樂在台設廠梗概,及經濟、財政等部會針對可口可樂在台上市會商之建議。
尼克森在信中提到幾個重點。就在百事可樂商標案仍在審議階段,可口可樂已經籌備在台上市準備之際,經濟部便想利用可口可樂申請在台製銷的契機,來解決其商標所引起的問題。於是,行政院在可口可樂完成協議後,即去信回覆尼克森表示商標案已圓滿解決,並已由中央標準局發給百事可樂商標註冊證,尼克森隨即回覆感謝之意。最後他提到,百事可樂不服政府裁決,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卻被駁回。
「可樂」、「Cola」顯然是「可口可樂」商標的主要部分,也是「百事可樂」商標申請案中「百事可樂」的主要部分。首先,可口可樂與百事可樂,分別在1935年及1943年於我國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限為20年。
於是,百事可樂的延展註冊申請亦遭駁回。當你打開塵封已久的畢業紀念冊,細讀同學們留下的各種祝福語句中,裡面是否包含「百事可樂加冰塊」的祝福話語呢?顯見百事可樂對生活的影響,然而,百事可樂怎麼引進台灣?又是何時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呢?就讓國家檔案為我們揭開這段百事可樂如何在美台政商之間曲折上市的故事。
換言之,前述放棄「可樂」專用權,就是四項條件中的一項。經濟部認為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同為國際飲料大廠,既然已經核准可口可樂上市,實難以拒絕百事可樂。